董事长丨FRANK YU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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仲望咨询董事长、创始人 

Frank于2006年获《英才》杂志“中国猎头行业50人”。公司曾荣获RECC猎头行业最佳雇主品牌奖,TOPHR猎头行业内资五强,伯乐会最具创新招聘服务商,Global Recruiter最佳海外运营奖等多项国内外大奖。

 

 

01.合伙制的三种形式

 

(1)利益合伙人

这种形式的合伙人不需要出资,也不需要承担公司亏损的风险,在团队盈利或者公司盈利的情况下,分享自身部门或者公司一定比例的利润。本质上来说,这属于一种激励方式,属于名义合伙人。设置利益合伙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留住公司骨干,是一种“政治上”的承认。这类合伙人离职时自动丧失合伙人身份。

也有部分猎头公司,每年设定一个增长目标,达成公司目标之后,将增长部分利润拿出一定比例,按照某种机制分配给合伙人,一般是按照各个团队业绩比例来分配。但是也有的公司给各个团队也设置了增长指标门槛,只有达到某个增长比例的团队才有资格参与分配。分配的时候,也有些公司结合业绩和增长比例两个维度。部分公司,前几名绩优顾问也可以成为合伙人,对激励和挽留绩优顾问有很大的帮助。

 

(2)事业合伙人

公司和个人各出一部分资金,成立某个事业部,开拓某一区域或者某一行业的猎头业务,盈利了按比例分成,亏损了按比例承担。一般来说,股份由公司控股。共享公司品牌、系统和支持部门,遵循公司制度。

照道理上来说,因为个人是实际出资人,作为股东拥有转让继承的权利。即使将来离职了,工资和提成应该停止发放,但是应该保留股东的权益,按照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,但是在市场上比较普遍的做法是离职了就清算掉。如果这样,对股东权益是一种损害,和名义合伙人差别不大。在猎头行业,身股和金股的概念还是不太清楚,仍然处于探索阶段。

事业合伙人制度有积极的意义,让优秀的Team Leader拥有相应的股份,成为某个事业部的共同拥有者,能够激发管理人员的工作激情,增强归属感。由于需要共担风险,合伙人要承担相应的亏损压力,会更加尽心尽责,全力以赴。这跟小岗村分田到户的性质是一样的。虽然小岗村分田到户,只是解决了土地使用权问题,所有权仍然属于集体所有,但是仍然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热情,当年粮食产量就增加了一倍多,中国从此告别饥荒年代。我依然对当年丰收时村民们的由衷的笑容记忆犹新。

 

(3)命运合伙人

这是公司真正的所有者:公司股东,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公司利润,承担公司风险。命运合伙人和公司共呼吸同命运。

顺便说一句,在中国,注册的都是“责任有限公司”,但是,这是一个错误,在中国没有一家公司是责任有限公司。所谓责任有限公司。即在公司亏损完资本金之后,公司就清算掉,债权方不再追究股东权利,也就是说,股东最大的风险是丧失所有资本金。但是在中国,公司向银行贷款,需要法人或者股东抵押个人资产,最常见的是房产。如果公司无法清偿债务,银行有权力拍卖所抵押的房产。公司向银行贷款刷信用卡、民间借贷、或者高利贷,最终都需要股东个人负责偿还,从来没有责任有限一说。

公司亏损了,股东该卖房的卖房,该跳楼的跳楼。甚至于上市公司老板,每年都有跳楼的。网上有网友问,不是责任有限公司吗?公司亏了,把公司关了不就好了吗?真是图样图森破,Sometimes图那衣服。中国的公司,其实应该称之为私人公司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,企业股东是命运合伙人,承担着无限风险,比西方国家的责任有限公司风险要大。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承认了劳动的价值,不足之处在于没有承认投资的价值、企业家精神的价值以及技术革新的价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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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.寻找什么样的合伙人?

 

我在这里讨论的主要是事业合伙人,不涉及利益合伙人和命运合伙人。如果在企业创办初期,几位合伙人共同出资,共享利润共担风险,公司法里有比较明确的规定,相对问题比较少。但是,即使如此,在公司为生存而奋斗时大都能够紧密合作,在公司盈利之后,合伙人分家的案例比比皆是。

在中国,历来都是共患难易,共富贵难。这需要另外一篇文章讨论。如果公司经营多年之后,增加合伙人会面临公司估值难的问题(上市公司除外),在猎头行业,比较可行的还是吸引事业合伙人。

合伙制对职业经理人的吸引力是毋庸置疑的,每个人都有梦想,都希望有自己的事业,即使是部分的所有权也是弥足珍贵的。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,拿破仑如是说。

首先,合伙人需要有丰富的猎头经验,良好的管理经验,坚实的客户基础,比较好的方法论,这一切保证了可以预期的盈利能力。但是更重要的,是需要有一致的愿景使命价值观。人与人之间的合作,需要互相的信任、互相的理解、共同的目标,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。信任是合作的基础,无论什么样的制度,都有无法覆盖的地方。

从本质上来说,所有的制度甚至法律,都是对已经发生的事物的约束,解决的是已经发生或者预料到可能发生的事物,无法解决未曾预料的事物。但是,一家企业的发展,形势千变万化,总有出乎意料的事物发生,这些事物可能是外界形势的变化,也有可能是企业主自身认识的变化,为了适应新的形势,需要不断调整公司制度,在这些原来制度无法覆盖的地方,问题的解决离不开互相的信任甚至体谅。

但是,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是最珍贵也是最难以达成的事物,尤其是在资方劳方身份不同的情况下。即使是合伙人,同样处于投资人的位置,也仍然存在这个问题。尤其是新招入的合伙人,信任的基础是比较薄弱的,信任的建立需要一段时间的共事磨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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撇开这些形而上的无法定量的东西不谈,谈谈比较具体的问题吧。

首先是出资和承担风险的问题。如果问一个Team Leader,愿意做合伙人吗?答案几乎都是一致的“愿意”。如果再问“愿意出资吗?”,很多人就会沉默。如果再问“愿意承担亏损吗?”,漫长的沉默。我非常理解,每个人都有现实的生活问题,每个人对风险的偏好也不一样,承担风险的能力也各不相同,因此,敢于横下一条心创业的总是少数,创业成功的更是凤毛翎角。对于大部分人来说,选择做职业经理人是一条更加平坦的道路,而且可能是更加幸福的一条道路。如果有机会成为利益合伙人,人生也算圆满。

能力卓越志存高远的经理人,会选择自己创业,这是一条更加艰辛但是未来也可能更加辉煌的道路。最近10年,中国舆论最大的变化就是对“资本家”的艰辛多了几分理解。

对于自身能力有相当的自信而又对平台有一定依赖的职业经理人,可以考虑成为事业合伙人。一家成功的猎头公司,能够帮助合伙人解决招聘、培训、财务核算、税务工商、系统和人才库等基础性支持,在必要的时候,甚至有法律顾问帮助收款。猎头公司的品牌能够帮助合伙人在客户开发上提供帮助,在更加重要的员工招聘上提供雇主品牌支持。猎头公司的比较完善的制度能够帮助合伙人更好更轻松地运营。猎头公司的方法论能够帮助合伙人提高绩效。在一个平台上,有优秀的同事,能够极大地激励员工成长,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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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.合伙制存在的问题

 

按地域划分还是按行业划分的问题。如果各个业务板块是按照地域划分的,冲突会比较多,同一个行业的客户分布于不同区域,甚至于同一家客户在不同区域都会有下属公司,很难做到“不伸手”。按行业划分比较容易理顺,而且发展空间也会更大。按区域划分,即使每个省市一个分公司,全国也只有30个(不包括港澳台)。按行业划分,360行就可以有360个团队,很多行业还能继续细分。按行业分,工作效率也会更高。(参见大猎论道上的《猎头公司的行业细分》)

 

(1)公摊费用问题

公摊费用是指猎头公司非业务部门的费用,包括管理人员和支持人员的薪资、奖金、房租、办公费用,系统和人才库建设费用,也包括市场宣传费用,但是不包括亏损团队的亏损。支持团队的建设,能够让业务团队专注于业务,提高业绩。

在外资猎头公司,公摊费用概念比较明确,各个业务团队也都接受,虽然我不认为他们的分摊制度有多少合理。但是,国内大部分猎头公司对分摊费用缺乏研究,业务部门对分摊费用大部分不太能接受,尤其是招聘团队很难得到认可,这也反映了业务团队对招聘的渴求以及猎头招聘的困难。

最难被业务团队认可的是市场费用,一方面市场费用开支巨大,另一方面业务团队会认为公司品牌是属于老板自己的,跟TA有什么关系。分摊费用昂贵,规模以上公司一般在15%-30%之间,外资猎头公司有可能更高。这部分费用该如何分摊?是否接受分摊?

 

(2)分配制度问题

有一定规模的猎头公司,顾问的提成一般都有Base Line,在薪资的若干倍以上才有提成。在初创或者规模比较小的猎头公司,一般是每一单都提,虽然比例会比较低,但是顾问比较容易拿提成。因为分配制度的不同,顾问的反对,限制了一些小的猎头公司合并到大的猎头公司,虽然小公司的老板可能已经预见到经济下行的压力、由于品牌和支持团队不足导致公司难以发展壮大。所以,目前能接受事业合伙人的大部分是有一定规模的业务团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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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合伙人薪资问题

如果是自行创业,无论原来薪资多高,都愿意接受比较低的薪资,公司的生存是第一位的。但是,合伙,是否愿意接受低薪就是一个问题。

总部或者自营团队业务能力的不足。有一些规模比较小的猎头公司,希望通过招募合伙人解决发展问题,但是,如果合伙人业务能力比总部更强,容易形成东周列国局势,公司对合伙人的约束和管理会出现问题,能否长期合作会是个疑问。公司总部,为合伙人提供更具竞争力的方法论是义不容辞的义务。

 

(4)管理和融合的问题

雇员制公司管理和沟通成本相对比较低。合伙人天然具有更大的发言权,推行和调整公司制度会更加困难。如果确认一个行业只能有一个合伙人,在合伙人能力有限,或者合伙人随着年龄增长,缺乏继续开拓的意愿,会限制公司发展。要采用合伙制,需要研究一下英国议会产生的原因了。

 

无论如何,合伙人制度是值得研究和探索的,尤其是去中心化是互联网时代的必然趋势,所有在合伙制方面勇于探索的同行都值得尊敬。存在的问题大家一起探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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